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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2-11

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医保分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代取药登记工作,减轻医药机构和代取药人手工登记工作量,精准记录代取药信息,采取电子化方式记录代取药信息,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方式和登记内容

各定点医药机构发现存在代取药情形的,刷患者医保卡(或绑定的亲情账户医保码,下同)上传医保结算信息的同时,通过技术手段采集代取药人的医保卡(或医保码、身份证,下同)信息,采集的信息仅限于身份证号和姓名,不得通过医保卡采集代取药人的其他信息;定点医药机构还需采集代取药人的联系电话,录入信息系统。代取药人未携带医保卡的,由定点医药机构在信息系统内录入代取药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标注为“手工录入”。

定点医药机构将采集的代取药人信息与患者结算信息相关联,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每次就诊(每次挂号和此次挂号相关的诊疗信息为同一次就诊)只需采集1次代取药人的信息。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代取药信息电子化记录台账,内容包括就诊序列号、接诊时间(以挂号时间为准)、患者姓名、患者身份证号、代取药人姓名、代取药人身份证号、代取药人电话、接诊医师姓名、接诊医师编码、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单价、数量、发生金额、医保支付金额等(具体见附件)。

请各定点医药机构整理自20221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手工登记代取药信息的全部记录,按自然年度建立台账,格式为“****年,**本,**条记录”。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将手工登记记录封存,至少留存10年,随时备查,并于20241231日前将手工登记台账加盖公章,报送属地分中心。

二、接口改造和系统升级

我中心已于20241122日在天津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发布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的接口标准(天津市联网接口标准升级说明(202411)版),请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下载,按要求进行改造,并于2024125日前完成本地信息系统升级。

三、工作要求

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工作既是减轻手工登记的优化举措,又是精准记录代取药信息、打击欺诈骗保的有效手段。请各定点医药机构高度重视,按要求完成接口改造和本地信息系统升级,如实登记并上传代取药人信息。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向相关人员做好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的宣传解释,不得因代取药登记事宜影响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享受医保待遇,妥善处理代取药登记过程中发生的问题,遇有极特殊情况可参照代取药人未携带医保卡的情形将代取药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各属地分中心可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落实电子化记录代取药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是否完成接口改造和系统升级、是否如实进行代取药登记等。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落实的,对照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代取药信息电子化记录台账

 2024124


相关附件: 代取药信息电子化记录台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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