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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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3-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3〕52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114项超声诊断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内容,废止41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废止34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3726日起执行。


附件:1.超声诊断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原超声检查项目价格表

       3.废止原超声检查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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