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的规范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现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公立医疗机构114项超声诊断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内容,废止41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同步调整《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废止34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四、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执行。
附件:1.超声诊断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表
2.废止原超声检查项目价格表
3.废止原超声检查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