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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255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韩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落地实施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打通患者用药最后一公里,做好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建立谈判药分类管理的模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的药品建立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健全双通道管理机制,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要求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在强化医疗机构应配尽配的基础上,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的品种,通过处方流转,实现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取药并享受医保待遇。

2023年,我市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技术规范》完成了电子处方中心建设,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认证与核验能力,在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息平台和经授权接入的渠道应用之间实现处方信息存储、授权、传输、重现,以及就医购药全流程信息追溯。目前,全市已有3000余家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系统改造和测试验收,其中三级医院49家,二级医院90家,有400余家医院已在正式环境中上传电子处方。

同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我们对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2023年9月,市医保局牵头印发《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3〕63号),将各机构类别门诊药品与医疗服务购买总额之间的按月临时调剂机制,优化调整为年度统筹调剂机制。年度统筹调剂过程中,先按规定对全市门诊药品购买总额进行统筹调剂,再对各机构类别的门诊药品与医疗服务购买总额进行统筹调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药品销售加成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实行药品加成销售的医疗机构类别,统筹调剂前的年度门诊医疗服务购买总额已经相对不足,出现门诊医疗服务点值低于标准结算点值情形的,不再向门诊药品购买总额进行统筹调剂。得益于集采和谈判药品降价以及医疗机构的规范使用,我市门诊药品购买总额总体上一直处于略有结余状态(含谈判药“双通道”等处方外流药品费用)。虽然从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政策设计上,建立了从门诊医疗服务购买总额调剂用于补偿门诊药品购买总额不足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存在因上述调剂机制而导致门诊医疗服务点值下降的情况。部分机构类别2023医保协议年度出现的门诊医疗服务点值偏低的问题,主要是其门诊医疗服务费用增幅超过了门诊医疗服务购买预算增幅所致。

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扩大集采实施范围进一步降低用药成本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谈判药政策落地等各项政策衔接,依托已建成的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进一步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并加大对全市及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运行情况的监测,有针对性的指导推动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同时,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利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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