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4〕64号),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调整项目
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同时废止现行项目,促进我市医疗机构规范辅助生殖服务诊疗和收费行为。
(二)基金支付政策
1.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B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10%。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2.经卫生健康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经批准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3.每个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加收项目,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报销次数各累计不超过2次,限门诊范围支付。
4.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按男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取卵术、胚胎移植、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人工授精按女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其余项目根据患者意愿和临床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待遇享受方。
5.围绕辅助生殖开展的其他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暂不予支付。
(三)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医保基金将以费用实际发生时间为支付时间。
三、相关措施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服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