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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关于落实中药饮片带量采购后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等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中药饮片带量采购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有在津销售意愿且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新增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15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

(三)本批次对接的中药饮片的医保支付标准均以克(g)为支付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编码申报上传相关药品,不得套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培训宣传,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好对应药品的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做好药品供应保障,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

市医保结算中心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2024年11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信息维护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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