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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在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试点开展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接诊信息实名上传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国家医保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19〕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保精细化管理水平,杜绝“假医生”、“假药师”,在全市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试点开展医师药师接诊信息实名上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限

2024协议年度新增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上传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疾病联网结算信息前,将其医师药师接诊实名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2024年4月1日至5月20日(不含)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2024年5月20日后(含)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应随纳入医保定点同步开展此项工作。

二、工作流程

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在上传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疾病联网结算费用前,应使用智能手机登录“津医保”APP医生端,选择当前所在的定点医药机构,点击“上班打卡”功能按钮,进行“刷脸+定位”双重认证,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每次认证有效时长为6小时,在此时间范围内的联网结算费用无需重复进行“刷脸+定位”认证。医师药师可以随时点击“下班打卡”功能按钮结束本次认证。如不点击“下班打卡”,则在6个小时后自动终止本次认证。

三、其他事宜和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医保医师药师接诊信息是参保人员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信息数据、是落实实名接诊要求的重要举措,积极做好医师药师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组织推动落实。对于年龄较大使用APP困难的医师药师,要进行重点培训或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其完成上岗前认证工作,相关信息数据应及时、准确、全量向医保部门相关信息平台进行上传。

(二)强化协议管理。此项工作纳入医保年度协议考核,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医师药师接诊信息实名上传工作要求的,在年度协议考核中予以扣减分数;对于2024协议年度前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主动开展此项工作并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全量实名上传接诊信息的,在年度协议考核中予以加分,具体以年度协议考核细则相关指标设定为准。

(三)逐步推动实施。医保部门积极加强此项工作的政策宣传培训,逐步在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推动实施,并适时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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